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錠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963 號),嗣
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當而合併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
25日下午2 時,在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薏伩
書記官 陳韋伶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賴錠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錠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於民國91年4 月26日停止處分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 91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 。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9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嗣再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2 月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 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 有,竟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意,分別實施附表「犯罪 事實」欄所示犯行。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韋伶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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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
├──┼────────────────┼───────────┤
│ 1 │於106 年5 月23日晚間某時許,在其│賴錠壹施用第一級毒品,│
│ │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住處(下稱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 │
│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內點│ │
│ │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 │
│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1 次。嗣於同年月25日晚間8 時24│ │
│ │分許,賴錠壹由友人洪慶耀騎乘機車│ │
│ │搭載行經高雄市○○區○○街0 號前│ │
│ │時因未戴安全帽遭警攔查,洪慶耀當│ │
│ │場為警查獲持有內含疑似毒品之菸盒│ │
│ │,而員警經查驗身分後得悉賴錠壹有│ │
│ │多項毒品前案,遂經徵得其同意採集│ │
│ │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 │
│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情。 │ │
│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107 │ │
│ │年度審訴字第44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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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於107 年2 月6 日下午3 時許,在其│賴錠壹施用第一級毒品,│
│ │友人位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某址住│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 │
│ │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
│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賴錠壹│ │
│ │因涉嫌另案為警於翌(7 )日下午持│ │
│ │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前往上開住處執行│ │
│ │拘提,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 │
│ │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
│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
│ │【107年度毒偵字第963 號、107 年 │ │
│ │度審訴字第455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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