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70號
CTDM,107,交簡附民,70,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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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劉郭月香
被   告 黃銘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5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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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