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28號
CTDM,106,訴,228,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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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廷
      陳信志
      黃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7年8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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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