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807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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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張文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國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國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琪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瑢(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玉
原   告 鄭張菊妹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葉沛儀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葉沛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莉(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侯利平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文華張國琳莊國華莊美琪、莊美瑢、鄭張菊妹葉沛儀葉沛緯、張玉鳳、莊玉莉為原告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由侯利平為原告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樹梅於106 年11月25日死亡,因其中繼承人張古 秀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莊 文俊、莊玉琴先於97年7 月31日、84年5 月19日已歿,是其 子女張文華張國琳莊國華、鄭張菊妹、莊玉莉、張玉鳳 及其孫莊美琪、莊美瑢、葉沛儀葉沛緯代位繼承,為張古 秀春之繼承人,亦為原告張樹梅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8



第41頁至第59頁);原告鄧吉祥於93年9 月19日死亡,因其 中繼承人鄧進欽於95年2 月21日死亡,又鄧進欽之配偶侯利 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侯利平亦為鄧進欽之繼承 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28第46頁至第48頁),亦為原告鄧吉祥之 繼承人。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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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