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陳德源
代 理 人 賴碧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卷宗、107 年3 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陳德源│彰化商業銀行│107年2月5日 │33,500元 │LN六五二二0一二│南信氣│
│ │ │中壢分行 │ │ │ │體工業│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2 │陳德源│彰化商業銀行│107年2月5日 │1,170元 │LN六五二二0一0│寶通氣│
│ │ │中壢分行 │ │ │ │體企業│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