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34號
TYDV,107,除,234,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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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林寬仁即祐新汽車保養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 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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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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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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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尚億達鋁業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7年1月25日 │53,235元 │DA三0九四四六│祐新│
│ │公司 │行 │ │ │二 │汽車│
│ │ │ │ │ │ │保養│
│ │ │ │ │ │ │廠林│
│ │ │ │ │ │ │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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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