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18號
TYDV,107,訴聲,18,2018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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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黃德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
告人對民國107 年6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訴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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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