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 告 蔡杰倫
被 告 薛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莊雅雯為夫妻,被告明知莊雅雯為有配 偶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28日、105 年1 月5 日 ,分別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之168 汽車旅館、桃園 市○○區○○路0 段000 號之馬卡龍汽車旅館等處,與莊雅 雯發生姦淫之性交行為。被告所涉相姦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06 年度審簡字第435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 確定在案,不法侵害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 ,令伊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自屬情節重大。莊雅雯與被告 發生姦淫之性交行為時已懷有身孕,被告為助興竟提供毒品 予莊雅雯吸食,殘害其腹中胎兒,更持續以毒品控制莊雅雯 ,致伊家庭破碎,伊因身心遭受打擊,無法繼續經營餐飲業 生意而關閉,且須獨力照顧與莊雅雯間所生三名子女,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伊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 償原告290 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與莊雅雯於106 年9 月30日離婚,伊對本院 106 年度審簡字第435 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沒 有意見,該案業已確定並執行完畢。伊否認提供毒品予莊雅 雯,亦爭執原告所主張其子女扶養權遭受侵害、經營事業受 有營運損失之情事,況伊之犯罪行為時間分別為104 年12月 、105 年1 月間,原告於104 年12月間即已知悉,其於107 年4 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超過2 年請求權時效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伊與莊雅雯原為夫妻,被告明知莊雅雯為有配偶之 人,竟分於前揭時、地與莊雅雯發生姦淫之性交行為2 次, 被告所涉相姦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435 號 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不法侵害伊基 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爰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 290 萬元等語,被告固不否認與莊雅雯發生姦淫並經本院判 處徒刑確定之事實,惟辯稱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等語。經查: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 而言。易言之,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 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 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例意旨 參照)。
㈡查依原告於105 年1 月11日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龍潭派出所對被告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所為警訊調查筆錄載明 :「(你因何事到派出所來?)我的配偶B 女(指莊雅雯, 以下同)與薛家偉通姦,我要對薛家偉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你的配偶姓名及年籍資料為何?你何時知悉她與人 通姦?)B 女(年籍空白)。我於104 年12月28日18:00 知 悉我的配偶B 女與薛家偉通姦。」、「(你是否知道你的配 偶與人通姦的時間、地點、次數?)104 年12月28日在桃園 市龍潭區中正路溫馨汽車旅館。105 年1 月5 日在桃園市中 壢區中美路2 段160 號之馬卡龍汽車旅館。」、「(你是如 何知道你的配偶B 女與薛家偉於上述時地通姦?)是我的配 偶B 女向我承認。」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 偵字第3714號偵查卷第8 頁警訊調查筆錄),復為原告當庭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頁),足認原告自104 年12月28日 起即已知被告與其配偶莊雅雯通姦行為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之 事實,於斯時即已實際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惟原告遲 至107 年4 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戮章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2 頁),揆諸前揭說明,其因侵權行為所 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 條第1 項之規定,已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被告抗辯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洵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 慰撫金290 萬元云云,要非可取,應駁回之。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 產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90 萬元,為無理由,應駁回之。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