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秋萍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
度重訴字第5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5萬元(即系爭公寓大廈停車位之市價),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