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67號
TYDV,107,訴,567,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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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秋萍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
度重訴字第5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5萬元(即系爭公寓大廈停車位之市價),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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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