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劉利清
被 告 侯伯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10 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0,9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 月 1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1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