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60號
TYDV,107,訴,1860,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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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0號
原   告 葉芳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德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德金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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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