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0號
原 告 葉芳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德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德金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