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11號
TYDV,107,訴,1711,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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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鄧嫣惠
被   告 曾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地 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80 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86年5 月1 日由原所有權人羅明發羅輪發羅鴻發設 定金額為新臺幣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因原告 已於86年8 月30日替原所有權人將債務清償完畢,且依民法 第880 條規定,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而消滅,為此訴請被告 塗銷上開抵押權等語,顯係行使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妨害 除去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不動產 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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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