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溫麗君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年8 月15日以前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 萬元,應繳裁判費4555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 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本年9 月14日下午4 時
3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
應於本年8 月3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不予斟酌,
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