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楊春妹
被 告 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被告於原分配表可獲分配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59,684 元,如依
原告起訴狀之主張,剔除「超過自民國101 年2 月3 日起算」之
利息、違約金後,被告可獲分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為
993,429 元,二者之差額為766,25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993,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