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76號
TYDV,107,消債更,76,201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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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樺蓉(原名:陳至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樺蓉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負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 清償,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斯時最大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成立協商,及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 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由,聲請裁 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 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 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 項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7 項、第9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債務者,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消債條例施行 前,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者,不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惟如有該條例第 151 條第7 項但書所列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形者,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再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 ,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 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債條例第45條第 1 項、第16條第1 項、第5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欠債務,於民



國(下同)95年7 月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 遠東銀行成立協商,雙方達成協商條件為分120 期,利率5% ,自95年7 月起每月10日清償2 萬4000元,聲請人依約繳納 7 期後未依約繳款而送報協商毀諾乙節,基於消債條例施行 前,債務人只能接受金融機構提出之協商方案,否則將背負 高額循環利率之困境,則於協商當時,債務人若有履行困難 而導致協商成立後,未能依協議還款之情事,應從寬解釋, 方符合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依卷附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所載(見消債更卷第52至53頁),於協商 當時,聲請人並未投保勞工保險,於96年1 月始任職於集思 廣益機能設備國際商行每月薪資為1 萬6500元,96年2 月退 保後直至97年1 月始又任職於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百慕達友邦人壽)每月薪資2 萬5200元,是以遠東銀行提供每月清償2 萬4000元之分期還 款協議已超出其所能負擔之能力,顯難期待聲請人能確實依 約履行,故聲請人之毀諾係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之情事,可堪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於其所提債權人清冊中記載 ,債權總金額為279 萬8154元,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全 體債權人陳報債權結果,除凱基商業銀行未陳報債權外,據 各大債權銀行陳報聲請人負欠金融機構對外債權總額合計51 1 萬7637元(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2萬927 元、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104 萬3827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13 萬2834元、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102 萬6934元、安泰商業銀行59萬3115)( 見消債更卷第110 至122 頁、173 頁)均未提供還款方案, 而以銀行公會就消費者債務清理前至調解所得提供之最優惠 分180 期零利率方案計算,每期還款金額為2 萬8431元(計 算式:511 萬7637元÷180 期=2 萬8431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另有非金融機構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 下稱健康保險局)陳報債權5 萬9058元(見消債更卷第29頁 )亦未提供還款方案,以銀行公會就消費者債務清理前至調 解所得提供之最優惠分180 期零利率方案計算,每期還款金 額為328 元(計算式:5 萬9058元÷180 期=328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聲請人就所負欠之債務,除凱基 商業銀行外,全體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每期還款 金額已達2 萬8759萬元(計算式:2 萬8431元+328 元=2 萬8759元)。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聲請人除人壽保險5 份外別無財 產乙節,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保單面頁、宏泰人壽保險保險單首頁、國泰人壽保險契 約狀況一覽表可資為憑(見消債更卷第38頁、41頁、44至46 頁、158 頁);另據聲請人提出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見消債更卷第39至40頁),於 各該年度所得總和為13萬8926元,惟聲請人陳報其任職於東 慧國際公司銷售人員近1 月份至3 月份每月薪資平均為3 萬 1898元【計算式:(1 月份3 萬8007元+2 月份2 萬6117元 +3 月份3 萬1569元)÷3 個月=3 萬1898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並提出薪資明細單為證(見消債更卷第67至68 -1頁、至26頁),本院審酌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見消債更卷第53頁),雖聲請人投保金額為2 萬5200 元,惟其陳報每月薪資約為3 萬1898元,本院認以其陳報之 薪資採為每月可處分所得。另外聲請人陳報106 年12月有一 筆水慈善文教基金會急難救助5000元,是以聲請人每月可處 分金額應為3 萬2315元【計算式:(5000元÷12個月)+3 萬1898元=3 萬2315元】。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聲請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 9002元(包括:膳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700 元、電話費 1302元、雜支費1000元),衡諸國民生活水準、桃園地區之 物價、聲請人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上述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部分,本院認尚屬合理,准予列計。
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7000元
聲請人自陳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97年、100 年),每月支 出7000元扶養該2 名子女,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學費繳納收 據、104 年度、105 年度、106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見消 債更卷第69頁、96至98頁、129 至136 頁)。本院衡以一般 情形,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 ,爰依106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3692元 之7 成為標準計算,核估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為1 萬9168 元(計算式:1 萬3692元×70%×2 =1 萬9168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又衡諸聲請人之配偶對於未成年子女亦有 扶養義務,故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分 攤後,聲請人每月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9584元(計算 式:1 萬9168元÷2 =9584元),是以聲請人提列7000元為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應准予列計。
⒊房租費用7500元
聲請人陳報房租費用與配偶分擔後其每月支出租金7500元, 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見消債更卷第74頁)。經查,



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38頁),足認聲請人確有 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每月支付7500元租金,此一金額 在桃園地區之租屋行情,尚無明顯過高之情事,應屬合理, 准予列計。
⒋準此,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2萬3502元(計算式: 9002元+7000元+7500元=2 萬3502元)。 ㈤結算:聲請人名下除了5 份人壽保險契約外別無其他財產, 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僅有8813元可供清償(計 算式:3 萬2315元-2 萬3502元=8813元),顯無法負擔前 開最優惠每月2 萬8759元清償之還款方案。是本院審酌聲請 人之收入財產、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其客觀上 對於前開債務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而有藉助更生制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 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 、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 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107年7月2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附記:
本件業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債務人亦不得對除有優先權債權人以外之債權人再為任何清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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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