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83號
TYDV,107,建,83,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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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佑壢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佑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2,184 元,
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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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佑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