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399號
TYDV,107,婚,399,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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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99號
原   告 徐雲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瑋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張瑋珊之國外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國外公示送達,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桃園市○○區○○○ 街00號4 樓即兩造婚後共同住所,惟原告自陳被告離家迄今 已逾2 年,且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亦顯示被告已經註 記遷出國外,另經本院調取被告之入出國日期紀錄,亦確認 被告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離境迄今,是本件依卷附相關 資料,尚無從得知被告目前確切之住居所何在,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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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