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36號
原 告 張紜嘉
被 告 徐仲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6 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