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227號
TYDV,107,婚,227,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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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27號
原   告 邱紅禎
被   告 羅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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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