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瑋光
相 對 人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建 字第2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 分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 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1,390元(聲請人所支出之超商代收手續費10元,非屬民事 訴訟法之費用,不予列計),是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12 元【計算式 :11,390×4/5 =9,112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