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72號
TYDV,107,司聲,172,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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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107年度司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楊辰翔
      洪愷懌
視同聲請人 翟天健
相 對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楊辰翔洪愷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一審受訴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 為之,並應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雖僅聲請人楊辰翔洪愷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 之確定直接影響翟天健,爰將翟天健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 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經本院101 年 度勞訴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2 年度重勞 上字第42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高院104 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7 號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44 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 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二審及發回前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楊辰翔負擔百分之五、洪愷懌負 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 ㈠原告即聲請人及視同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各給付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由聲請人共同預納,嗣於訴訟進行中,聲請人楊辰翔、洪愷 懌及視同聲請人擴張聲明至相對人應分別給付4,458,870 元 本息、2,008,819 元本息及5,450,784 元本息,並共同補繳 裁判費86,916元,而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故第一審訴訟 費用合計為116,896 元。




㈡經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為聲請人及視同聲請人均敗訴 之判決,聲請人楊辰翔洪愷懌及視同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 決而提起上訴,並分別支出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31,348 元、82,581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第二審訴訟費用 各為67,731元、31,348元及82,581元。 ㈢高院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及視同聲請人 之訴,聲請人楊辰翔洪愷懌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並共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7,579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是就視同聲請人翟天健就其第二審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 服,已告確定,而視同聲請人翟天健第一、二審敗訴部分, 依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35號及高院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42 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該敗訴之訴訟費用即一審 訴訟費用53,461元【計算式:116,896 元×5450784/119184 73 = 53,4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審訴訟費用82,581 元,合計136,042 元,應由視同聲請人負擔。 ㈣而第一審(即聲請人楊辰翔洪愷懌部分)、第二審(即聲 請人楊辰翔洪愷懌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則 依高院104 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合計260,093 元【計算式:(第一審116,896-53,461)+(第二審67,731 +31,348 )+ 第三審97,579=260,093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百分之十即26,009元【計算式:260,093元×10/100=26,00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26,009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 為26,009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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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