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935號
TYDV,107,司繼,935,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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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謝淳榛
      謝秀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世海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謝阿順(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謝阿順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謝淳榛謝秀艷之印鑑證明,該
  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
  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證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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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