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178號
TYDV,107,司繼,117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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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畢淑慧
      畢言甄
      畢言瑄
      畢言慈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徐二妹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李金治(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李金治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畢言甄畢言瑄畢言慈應補正:按民法第1088條
   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
   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經查,
   聲請人畢言甄畢言瑄畢言慈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
   人徐二妹應釋明代該聲請人為拋棄繼承行為,對於該聲請
   人有何利益之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所
   遺財產與債務明細與佐證資料)以證之。
 二、全體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
   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
   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第四順
   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
   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
   順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
   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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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