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畢淑慧
畢言甄
畢言瑄
畢言慈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徐二妹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李金治(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李金治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畢言甄、畢言瑄、畢言慈應補正:按民法第1088條
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
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經查,
聲請人畢言甄、畢言瑄、畢言慈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
人徐二妹應釋明代該聲請人為拋棄繼承行為,對於該聲請
人有何利益之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所
遺財產與債務明細與佐證資料)以證之。
二、全體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
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
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第四順
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
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
順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
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