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780號
TYDV,107,司票,6780,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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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80號
聲 請 人 彭博政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0弄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永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表明
  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
  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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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