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562號
聲 請 人 汪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淯司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佳京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二、經查淯司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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