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83號
聲 請 人 趙訢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福行有限公司、駱灃濼、楊敏華、駱俊浩
、卓慧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相對人駱灃濼、駱俊浩、卓慧琦之請求,該相對人
非發票人係背書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
二、表明相對人龍福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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