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083號
TYDV,107,司票,6083,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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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83號
聲 請 人 趙訢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福行有限公司駱灃濼楊敏華駱俊浩
卓慧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相對人駱灃濼駱俊浩卓慧琦之請求,該相對人
  非發票人係背書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
二、表明相對人龍福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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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福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