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079號
TYDV,107,司票,6079,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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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79號
聲 請 人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聲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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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