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璟舞
非訟代理人 樊逸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創通、邱創能、邱鈺淳、邱垂翰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桃園市○○區○○段 000 ○000 ○000 ○地號設定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 於107 年7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