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
異 議 人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豔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異議人於 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 司大小章之異議狀,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6 日送達及民國 107 年6 月8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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