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泉瑑行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配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泉瑑行及王配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拾壹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180 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 天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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