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279號
TYDV,107,司促,15279,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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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
債 權 人 竑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健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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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