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8號債 權 人 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佳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慶錦即達美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