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268號
TYDV,107,司促,15268,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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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8號
債 權 人 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佳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慶錦即達美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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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益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