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260號
TYDV,107,司促,15260,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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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文昌(原名:陳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零參拾伍元
  ,及其中參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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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