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155號
TYDV,107,司促,15155,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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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
債 權 人 隆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即債權人隆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法定代理人為
    錢文智之證明文件影本,否則請更正法定代理人為楊漪
    峰,併於聲請狀補蓋章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
    釋明文件影本(如簽收單、發票、收據等)。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
    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得以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不
    請求利息,請表明不請求利息)。
  四、請提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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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