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154號
TYDV,107,司促,15154,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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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54號
債 權 人 隆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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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