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11號
TYDV,107,司促,15011,2018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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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
債 權 人 周建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于子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提出釋明文件(債務人
  係向台端及第三人消毒王有限公司借款,台端僅得請求債務
  人催欠台端部分之款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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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消毒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