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債 權 人 周建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于子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提出釋明文件(債務人 係向台端及第三人消毒王有限公司借款,台端僅得請求債務 人催欠台端部分之款項)。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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