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26號
TYDV,107,司促,14726,201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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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6號
債 權 人 黃秀鳳即宏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張可萱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二、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如兩造承攬
  契約、請款單、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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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業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