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6號債 權 人 黃秀鳳即宏文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張可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二、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如兩造承攬 契約、請款單、發票等)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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