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
債 權 人 胡照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幀彥(原名:吳振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吳幀彥付款,故請表明本票提
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
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請提供完整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TS000000
號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