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63號
TYDV,107,司促,14563,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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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成文陳鵬仁田煌建張國祥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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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