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15號
TYDV,107,司促,14315,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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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許日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汪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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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