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2號
債 權 人 張哲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柏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惟該支票發票人非蘇柏
榮,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
四、提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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