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03號
TYDV,107,司促,14103,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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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3號
債 權 人 陳永達
債 務 人 森業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元,及
一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二 。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三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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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業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