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02號
TYDV,107,司促,14102,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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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
債 權 人 陳永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源鴻(原名:簡錫欽)、森業鋼鐵有限公
司、林世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若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付款,因支票未經提示,請
    釋明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債務。
  二、或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表明利
    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提出森業鋼鐵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簡源
    鴻(原名:簡錫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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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業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