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
債 權 人 陳永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源鴻(原名:簡錫欽)、森業鋼鐵有限公
司、林世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若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付款,因支票未經提示,請
釋明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債務。
二、或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表明利
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提出森業鋼鐵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簡源
鴻(原名:簡錫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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