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
債 權 人 陳永源
債 務 人 簡源鴻(原名:簡錫欽)
債 務 人 森業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
付。
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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