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57號
TYDV,107,司促,13857,2018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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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7號
債 權 人 楊欣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簡慧玲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筆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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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