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8號債 權 人 新帝標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佳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士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台端所附管理費繳交提醒通知單所 載107 年2 、3 、4 、5 月應繳納之金額為新台幣4,114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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