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28號
TYDV,107,司促,1382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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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8號
債 權 人 新帝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佳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士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台端所附管理費繳交提醒通知單所
  載107 年2 、3 、4 、5 月應繳納之金額為新台幣4,114 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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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