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星喆(原名:曾維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參萬零柒佰
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
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
點一六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三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