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
債 權 人 莊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莉興業有限公司、許瑞芬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與原因事實(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或以本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
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之筆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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