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秀婷
債 務 人 劉進雄
債 務 人 黃少妤
債 務 人 謝原武
債 務 人 黃長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秀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零玖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
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秀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
壹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零
七年五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黃秀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貳仟零
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
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黃秀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
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五、債務人黃秀婷不依約給付上開第一、二項之債務時,由債務
人劉進雄、黃少妤( 原名: 黃思晴) 給付之。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謝原武、黃長春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
謝原武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死亡,債務人黃長春
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即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
事督促程序當事人能力,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
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