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債 權 人 王岑方債 權 人 朱建毓債 權 人 朱姵穎債 權 人 李昇珈債 權 人 卓志霖債 權 人 周雅琦債 權 人 林君澤債 權 人 林孟輝債 權 人 林映辰債 權 人 林麗容債 權 人 胡雅雯債 權 人 徐佳美債 權 人 翁靜如債 權 人 凃麗文債 權 人 張志笙債 權 人 許若玲債 權 人 郭育銘債 權 人 游佳業(原名:游士誼)債 權 人 游育菁債 權 人 黃曳樊債 權 人 楊秀滿債 權 人 楊培欣債 權 人 廖柏琪債 權 人 趙偉翔債 權 人 劉志偉債 權 人 劉沛晴債 權 人 蔡洧泰債 權 人 蔡博丞債 權 人 鄭世玉債 權 人 鄭武順債 權 人 謝藝彤債 權 人 謝麗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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